離婚協議書
壹、婚姻
雙方經過一段時間努力以及盡力溝通後,共同決定平和的結束婚姻。兩人也都知道雖然彼此無法作夫妻,但是願意為了孩子共同努力,合作做好父母。這份協議書為
甲方
姓名:
身分證字號:
和
乙方
姓名:
身分證字號:
考量兩人婚姻已經無法繼續,經討論後決定之離婚協議內容。關於兩人共同的孩子
,子女分工照顧計畫內容討論如以下協議。
貳、子女照顧計畫
雙方都非常了解父母的分開不應傷害到孩子,或是影響到孩子與父母之間的關係,為了降低離婚對孩子的負面影響,並將孩子的需要及關愛列為優先考量。離婚之後,兩人對於孩子的安排計畫如下:
一、親權篇
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(子女監護權):
二、 親子維繫(探視計畫):
三、 扶養費用:
四、夫妻財產:
五、其他協議:
參、依據1050條兩願離婚,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。協議書共計壹式參份,雙方各執壹份,另壹份由雙方持往戶政機關,據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。
立書人
甲方:
(簽名蓋章)身分證號:
戶籍地址:
乙方:
(簽名蓋章)身分證號:
戶籍地址:
見證人(友善提醒:為避免此份協議書效益後續之爭議性,見證人需確認雙方當事人離婚之真意)
見證人一:
(簽名蓋章)身分證號:
戶籍地址:
見證人二:
(簽名蓋章)身分證號:
戶籍地址:
中華民國
年
月
日
如要讓這份文件更具法律效益,可以聲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