· 甲方: ()
· 乙方: ()
夫妻如果之前沒有特別約定,那麼離婚時依據民法1030-1條規定,如雙方各自現有名下之各類財產扣除負債、婚前財產、繼承、贈與或慰撫金後,剩餘的部分,較少一方的配偶可以請求二分之一。 例如:先生有500萬財產,扣除100萬繼承來的與50萬的婚前財產,剩下350萬為剩餘財產;太太有750萬財產,扣除接受贈與200萬與婚前財產100萬,那太太的剩餘財產是450萬,450萬減350萬差額為100萬,先生可以跟太太要求二分之一即50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