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網站僅限有未成年子女使用。在您決定分居或離婚前請審慎完成以下評估,建議您依照評估結果確認是否要繼續填寫資料,或尋求婚姻諮商。

親權

民法1084條明文規定,父母因身分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,有不可分離之關係,並含有禁止拋棄之性質,故父母不得拋棄其親權。因此,即便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,親權是父母基於其身分,對於未成年子女皆有保護教養的權利與義務。
(取自:全國法規資料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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探視計畫

民法1055條之1的「友善父母」條款及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「兒童保有不與雙親分離」的權利,均強調為了維護子女最佳利益,應讓孩子與未同住父母維持密切聯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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扶養費

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: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,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。」 扶養義務與監護權歸屬無關,父母雙方須共同分擔孩子扶養費最少到18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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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財產

依據民法第1058條前段規定,夫妻離婚時,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,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。然而,婚姻關係存續中,夫妻雙方對於彼此財產之增加均有貢獻,在夫妻各自取回財產後,尚有財產分配的問題。至於財產的分配,除了「分別財產制」夫妻財產自始即完全分離外,夫妻財產之分配會因不同的夫妻財產制而有所不同。
(取自:全國法規資料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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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協議

如:寵物照顧協議、約定辦理離婚登記時間、約定延遲違約金協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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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覽全文

可預覽並列印已填寫完成之計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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